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及专业调解人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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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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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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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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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调解人员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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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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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争议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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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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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分局
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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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军 86037250
王智赟 86430658
周瑞明 85463610
曾鸿飞 8546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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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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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争议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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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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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处、
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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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宇彪 86438490
周瑞明 85463610
曾鸿飞 8546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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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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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侵权民事赔偿争议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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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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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处、
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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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宇彪 86438490
周瑞明 85463610
曾鸿飞 8546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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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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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数额争议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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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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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处、
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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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宇彪 86438490
周瑞明 85463610
曾鸿飞 8546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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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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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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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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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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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婷婷 86438455
周春香 86438452
王文华 86438451
朱冰洁 8643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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